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准确评价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情况,压实被巡察党组织整改主体责任,确保巡察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根据《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以及《中共安徽省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巡视整改工作的通知》《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我校被巡察党组织。
第三条 检查评估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贯彻巡察整改与履行政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督、深化标本兼治贯通融合,围绕推动整改落实,发挥检查评估的目标导向,增强整改外部推力和内生动力,促进整改常态长效。
第四条 检查评估坚持的原则: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明确导向,注重实效。
第二章 检查评估内容
第五条 检查评估内容包括巡察整改责任落实、巡察整改任务落实、群众满意度测评等三项指标。
第六条 巡察整改责任落实包括被巡察党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整改方案、主要负责人履行第一责任人责任、班子成员抓分管领域工作、纪委同级监督等情况。
第七条 巡察整改任务落实主要包括被巡察党组织整改方案制定、整改清单“销号”、整改报告上报、整改台账建立等情况。
第八条 群众满意度测评主要包括召开被巡察党组织部分师生民主测评会,进行巡察整改成效群众满意度测评。
第三章 检查评估组织及方式
第九条 检查评估工作每轮进行一次,一般于巡察反馈后6个月内组织开展。
第十条 制定检查评估方案。明确检查评估对象、内容、标准、程序、方法和工作要求等。
第十一条 开展检查评估。组建检查评估工作组,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实地调研、个别谈话、民主测评等方式,全面了解情况。
第十二条 进行综合评估。检查评估工作组根据巡察整改重视程度、整改完成情况、整改质量、群众满意度等情况,对被评估党组织整改总体情况进行综合测评。
第十三条 确定评估等次。巡察整改完成(不含“基本完成”,下同)90%(含90%)以上,且成效突出的为“好”等次;完成75%—90%(含75%),且成效较明显的为“较好”等次;完成60%—75%(含60%)的为“一般”等次;完成60%以下的为“差”等次。
第十四条 形成检查评估报告。巡察整改成效检查评估结束后,形成检查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 检查评估工作组将评估结果及时提交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巡察办初审后报送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 检查评估结果及运用
第十六条 检查评估结果以适当方式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肯定成绩、指出不足、督促整改。检查评估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内容。
第十七条 对巡察整改成效检查评估结果为“一般”及以下等次的党组织,巡察办向分管校领导报告,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责成限期整改。对评估结果为“差”等次的党组织,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并视情开展巡察“回头看”。
第十八条 对落实巡察整改要求走过场、不到位,或者拖拉推诿、阳奉阴违、弄虚作假甚至拒不整改的,视情节依照有关规定予以严肃问责。
第五章 检查评估纪律要求
第十九条 被检查评估党组织不按要求配合检查评估组工作,根据情节,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检查评估工作组人员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检查评估,或存在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巡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