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领导,强化党内监督,严肃党内政治生活,净化党内政治生态,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向基层延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中共教育部党组贯彻<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等党内法规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巡察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政治定位,聚焦全面从严治党,全面贯彻“发现问题、形成震慑、推动改革、促进发展”的工作方针,加强巡察整改和成果运用,充分发挥巡察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扎实推进新时代巡察工作高质量发展,不断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和干事创业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特色鲜明的高水平农业大学提供坚强保障。
第三条 巡察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坚持实事求是、依规依纪依法;坚持师生立场、贯彻群众路线;坚持问题导向、发扬斗争精神。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校党委成立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向校党委负责并报告工作,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成员由校党委副书记、校纪委书记、分管组织人事的校领导,以及党政办公室、纪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人事处等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 巡察组由校党委决定设立,承担巡察任务。巡察组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并报告工作。
巡察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和副组长各1人,实行组长负责制,副组长协助组长开展工作。严格巡察干部选配条件,突出政治标准,选好配强巡察组组长。根据每次巡察任务由校党委确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一次一授权;巡察组成员由巡察办提出建议名单,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报校党委审批。
学校建立专兼职巡察人员库,吸纳熟悉基层党建、纪检监察、组织人事、财务审计、项目管理、基建、招标采购等方面的专业人员。建立巡察干部选配机制,把巡察岗位作为发现、培养、锻炼干部的重要平台。
学校划拨巡察工作专项经费,用于日常运行等开支。
第六条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上级党组织和校党委有关巡察工作的决议、决定;
(二)研究提出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和阶段任务安排;
(三)听取巡察办、巡察组工作汇报;
(四)向校党委报告巡察工作情况;
(五)研究巡察成果的运用,提出处置意见和建议;
(六)对巡察组进行管理和监督;
(七)研究处理巡察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七条 巡察办的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筹备有关会议、活动,起草巡察工作方案、制度等有关文稿;
(二)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报告工作情况,传达贯彻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的决定和安排;
(三)统筹协调、指导督导、服务保障巡察组开展工作,指导督导被巡察党组织抓好巡察整改,跟踪了解和督办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情况;
(四)承担政策研究、制度建设等工作,对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的事项进行督办;
(五)协调有关部门对巡察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监督和管理;
(六)协调相关部门做好巡察评估工作;
(七)完成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巡察组的工作职责是:
(一)按照巡察工作要求,深入被巡察党组织,执行巡察任务,采取多种方式,全面客观真实了解情况;
(二)对巡察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
(三)巡察结束后,分析汇总巡察情况,撰写巡察报告、专题报告和巡察反馈意见;
(四)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汇报巡察情况;
(五)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
(六)移交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
(七)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理想信念坚定,对党忠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坚持原则,敢于担当,依法办事,公道正派,清正廉洁;
(三)遵守工作纪律,严守工作秘密;
(四)熟悉党务工作和相关政策法规,具有较强的发现问题、沟通协调、文字综合等能力;
(五)中共正式党员,且身心健康,能胜任工作要求。
第十条 选配巡察组成员应当严格标准条件,由巡察办会同党委组织部、纪委办公室共同研究,对不适合从事巡察工作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调整。
第三章 巡察对象和内容
第十一条 巡察对象是:
(一)校二级党组织。
(二)校党委决定巡察的其他单位。
巡察重点是上述单位班子成员特别是党政主要负责人。
第十二条 巡察内容是:
坚持巡察政治监督定位,把“两个维护”作为根本任务,紧盯被巡察党组织职能责任,突出“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监督,深入精准查找和纠正政治偏差。围绕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落实中央和省委巡视、审计及校内巡察、审计等监督发现问题的整改以及“一把手”履行第一责任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等开展巡察监督。重点监督检查被巡察党组织在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第四章 工作方式
第十三条 巡察组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开展工作
(一)听取被巡察党组织的工作汇报;
(二)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其他干部群众进行个别谈话;
(三)受理反映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和所管理干部问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
(四)抽查核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情况;
(五)调阅有关文件、档案、会议记录等资料;
(六)召开座谈会;
(七)进行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八)列席被巡察党组织有关会议;
(九)实地走访;
(十)校党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十四条 突出问题导向,坚持党性原则,发扬斗争精神,准确把握政治和业务的关系,坚持以上看下和以下看上相结合,透过业务看政治,透过问题看责任,全面审视被巡察党组织和领导干部的政治立场、政治态度、政治担当。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巡察准备
巡察办制定巡察工作方案、明确巡察对象、组建巡察组,对巡察组成员进行业务培训,提前7天向被巡察党组织下达巡察通知。巡察办向学校纪检监察、组织、宣传、人事、审计、财务等机关部门了解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情况,汇总后反馈给巡察组,巡察组研究制定巡察实施方案。
第十六条 巡察了解
巡察组会商被巡察党组织,召开动员会,发布巡察公告,向被巡察党组织通报巡察任务,明确巡察要求,按照规定的工作方式和权限,开展巡察工作。一般情况下,巡察了解时间为15天;特殊情况下,经请示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可适当延长巡察时间。
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可根据工作需要,听取巡察组阶段性工作情况汇报,及时了解掌握情况,研究提出工作意见。
第十七条 巡察汇报
巡察了解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巡察组形成巡察报告,对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要问题,可形成专题报告,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及时听取巡察组的巡察情况汇报。校党委听取巡察情况专题报告,研究巡察反馈和成果运用等有关事项。
第十八条 巡察反馈
巡察组应当在校党委研究巡察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分别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及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情况。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巡察办应派人参加巡察反馈。
第十九条 巡察整改
被巡察党组织收到巡察组反馈意见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台账,明确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整改时限。经巡察办审核后进行集中整改,在2个月内将集中整改情况报送巡察办,巡察办形成综合报告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二十条 巡察移交
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同意,由巡察办会同巡察组移交纪委办公室,纪委办公室规范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并于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反馈纪委办公室。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委办公室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巡察办跟踪了解和督办移交问题的办理情况。
第二十一条 巡察评估
巡察反馈后6个月,巡察办会同纪委办公室、组织部、巡察组等组建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和综合报告,经巡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评估等次。
第二十二条 立卷归档
巡察全过程材料、整改有关材料和检查评估相关材料分别由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和评估组整理报送巡察办立卷归档。
第二十三条 成果运用
(一)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作建议。有关部门对巡察办提出的工作建议,要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改进措施,完善制度机制,3个月内向巡察办反馈办理情况;
(二)推动解决普遍性和共性问题。有关部门对巡察办提出的普遍性和共性问题,要认真分析研判,深化系统治理,开展专项整治,办理情况适时向巡察办反馈;
(三)巡察情况作为学校年度考核评优和干部考核评价、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纪律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 巡察组严格按有关规定开展巡察工作,严守职责边界,依靠被巡察党组织开展工作,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的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决不允许出现任何以巡谋私行为,决不允许打着巡察的旗号办私事,决不允许利用巡察工作中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十五条 巡察组应当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巡察工作中的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及时向巡察工作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巡察组可以直接向校党委书记报告。校党委书记听取汇报时的讲话及巡察工作规划、年度计划、年度工作总结、制定出台的重要制度等相关材料,巡察办应及时报省委巡视办备案。
第二十六条 巡察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巡察组成员与被巡察党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有直系亲属关系的,应当回避。有其他关系的,应主动提出,报巡察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二十七条 建立巡察作风纪律后评估制度。每轮巡察工作结束后,巡察办根据校党委的部署,对巡察组在巡察期间的作风纪律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评估工作一般在巡察组巡察反馈时进行。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巡察与纪检监察、组织、人事、审计、财务等协作配合机制,各单位应当支持配合巡察工作,为巡察组开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员、资料等支持。纪检监察、组织和巡察等机关部门承担整改日常监督责任,应有效整合资源,形成监督合力。
第二十九条 巡察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应当发现的重要问题没有发现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工作秘密的;
(四)工作中超越权限,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利用巡察工作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六)有违反巡察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 评估组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巡察评估工作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对评估工作不认真、敷衍塞责的;
(二)不如实报告巡察评估情况,隐瞒、歪曲、捏造事实的;
(三)泄露巡察评估工作秘密的;
(四)利用巡察评估的便利谋取私利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五)有违反巡察评估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一条 被巡察党组织应当自觉接受巡察监督,积极配合巡察组开展工作。被巡察党组织承担巡察整改的主体责任,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隐瞒不报或者故意向巡察组、评估组提供虚假情况的;
(二)拒绝或者不按照要求向巡察组、评估组提供相关文件材料的;
(三)指使、强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干扰、阻挠巡察和评估工作,或者诬告、陷害他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或者不按照要求整改的;
(五)对反映问题的干部群众进行打击、报复、陷害的;
(六)对整改重视不够,存在整改不力、敷衍整改、虚假整改的;
(七)其他干扰巡察及评估工作的情形。
第三十三条 巡察整改成效评估为“一般”等次的,对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限期整改;为“差”等次的,依照有关规定对被巡察党组织予以问责,并视情开展巡察“回头看”。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巡察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19年9月16日印发的《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校党字〔2019〕7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