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

作者: 时间:2023年05月04日 15:58 点击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巡察工作科学化水平,推动巡察工作规范化、制度化和常态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巡视工作条例》和省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关于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开展巡察工作的指导意见》《省直单位党组(党委)巡察工作流程(试行)》以及《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实施办法》,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学校党委巡察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党委巡察办公室(以下简称巡察办)、党委巡察组(以下简称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等。

第三条 巡察工作主要包括巡察准备、巡察了解、巡察报告、巡察反馈、巡察移交、巡察整改、巡察评估、成果运用、立卷归档等九个环节。

第二章 巡察准备

第四条 制定巡察工作方案

巡察办根据年度巡察工作计划,拟定巡察工作方案,提出巡察对象建议名单,会同组织部、纪委办提出巡察组分组及人员建议名单,巡察组一般5-7人,设组长、副组长各1人,报领导小组审议、党委常委会审定。

第五条 动员部署

巡察办筹备召开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传达上级关于巡察工作有关精神,部署巡察任务,提出工作要求。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作动员讲话。参会人员为:领导小组成员、本轮巡察组成员、巡察办全体人员。

巡察组成员与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夫妻关系或直系血亲关系的应当回避;有其他关系的,应主动提出,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巡察办根据情况,对需要回避的巡察组人员进行调整。

第六条 开展业务培训

巡察办组织巡察组人员,通过专家辅导、专题研讨、政策解读、经验交流等形式进行集中培训。巡察组采取学习研讨交流等方式有针对性的开展巡察业务学习,重点学习中央巡视办统编巡视巡察业务培训教材以及有关文件制度等,培训时间加起来不少于2天。

第七条 征求收集有关情况

巡察办向纪委办、组织部、人事处、宣传部、审计处等机关单位征求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情况,主要是存在的问题,汇总后转交各巡察组。

巡察组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被巡察党组织情况,需要向机关单位了解情况的,可以通过巡察办协调联系,也可以直接同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沟通,进一步了解巡察中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第八条 加强组内建设

巡察组根据巡察工作方案,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组内分工,强化纪律要求,落实安全保密措施,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九条 准备巡察材料

(一)起草各类文稿。巡察办起草领导小组成员在巡察工作动员部署会上的讲话稿以及动员会新闻通稿。巡察组在巡察办提供通稿的基础上,结合被巡察党组织实际情况,起草巡察组组长在动员会上的讲话稿以及新闻稿初稿。

(二)制定调查问卷和民主测评表。巡察办起草巡察调查问卷、民主测评表和谈话提纲的通稿。巡察组根据被巡察党组织的实际情况,制定调查问卷、民主测评表和谈话提纲。

(三)印发巡察通知。巡察办提前一周向被巡察党组织下发巡察通知,内容包括:主要任务、时间安排、工作要求以及需要提前准备的有关材料等。

第十条 协调巡察工作

巡察组与被巡察党组织就巡察工作见面会、动员会等进行沟通,形成工作方案,报巡察办。

第三章 巡察了解

第十一条 沟通情况

动员会前,巡察组组长、副组长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通报巡察工作任务,商定工作安排,相互交换意见。

第十二条 召开巡察动员会

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巡察工作动员会,巡察组组长作动员讲话,通报巡察重点任务、总体安排和工作要求等;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参会人员为巡察组成员、巡察办有关人员和被巡察党组织在岗职工、近三年来退出领导岗位的领导班子成员和学生代表等。

第十三条 发布巡察公告

动员会后,在被巡察党组织办公场所显目位置和网络发布巡察公告,在巡察公告旁悬挂意见箱,由巡察组负责开启。巡察办负责在校园网发布巡察动员会新闻。

第十四条 听取汇报

巡察组听取被巡察党组织党委、纪委工作汇报,巡察组听取汇报前应对报告进行审核,对不符合要求的报告退回重写。参会人员为巡察组全体人员、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汇报会由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

第十五条 个别谈话

(一)确定谈话对象。谈话对象一般包括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支部书记、系(部、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主任、教师代表等。巡察组也可以根据被巡察党组织实际情况进行延伸谈话。

(二)进行个别谈话。谈话组成员一般不少于2人。应注意谈话安全,发现谈话对象情绪不稳定,可能出现意外风险的,要及时向组长汇报。

(三)汇总谈话情况。谈话结束后要及时整理谈话记录,对反映问题的归纳要确保原汁原味。涉及重要情况应及时召开组务会分析研究。

第十六条 受理信访

巡察组安排专人负责信访受理工作。主要受理反映被巡察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科级以上干部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来信、来电、来访等,做好登记,填写《安徽农业大学巡察组信访呈批单》,报巡察组组长批示。

第十七条 调阅资料

(一)被巡察党组织应根据巡察组要求提供相应文件、制度、会议记录等材料。

(二)巡察组需商请有关部门提供材料的,可通过巡察办统一办理。

调阅资料应事先列出目录清单,经巡察组组长批准后由联络员办理。调阅资料应由专人妥善保管,涉及保密的,按照涉密文件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召开座谈会

巡察组根据需要,聚焦巡察监督内容,围绕被巡察党组织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和其他重大问题,召开不同层面、范围人员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

第十九条 列席会议

巡察组根据工作需要,有选择地列席被巡察党组织的有关会议,但不发表意见、不参与讨论。

第二十条 民主测评、问卷调查

巡察组围绕需要了解的问题,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民主测评、问卷调查。在巡察工作动员会后,向参会人员发放民主测评、问卷调查表。巡察组负责发放和回收分析。

第二十一条 走访调研

为全面掌握被巡察党组织实际情况,巡察组可深入教室、教研室、实验室(实验中心)、宿舍等走访师生,了解情况。

第二十二条 深入了解

巡察组根据个别谈话、信访举报等情况,研究确定需要深入了解的重点问题或领导干部问题线索,制定工作方案,指定专人负责(不少于2人),了解结束后,形成专题报告,内容包括:问题和线索来源、了解对象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了解的具体情况和有关建议等。对了解后不属实的问题应表述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情节或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

第二十三条 沟通有关情况

(一)确定沟通内容。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形成需要沟通的重要事项清单。

(二)进行当面沟通。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与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进行当面沟通,巡察组就需要沟通的重要事项清单听取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

(三)研究沟通结果。召开组务会充分研判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纳。

第二十四条 重大情况报告

巡察组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巡察期间发现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以及其他班子成员严重妨碍、干预、对抗巡察工作,党政主要负责人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严重影响工作和领导班子建设的问题,关系师生切身利益、师生反映强烈的重大事项,以及巡察组人员管理方面的重要问题,应当通过巡察办及时向领导小组请示报告,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直接向领导小组汇报。

第二十五条 制作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分类梳理,及时编制《巡察报告问题底稿登记表》,经副组长、组长审签后,联同巡察报告一并报送巡察办。

第二十六条 清退有关资料

巡察了解结束后,应登记清退被巡察党组织的文件、会议记录等各种材料。

第二十七条 纪律要求

巡察组在巡察期间,要严格遵守巡察工作纪律,严守职责边界,不干预被巡察党组织的正常工作,不履行执纪审查职责,不对重要情况和重大问题作个人表态。自觉做到决不允许出现任何以巡谋私行为,决不允许打着巡察的旗号办私事、干私活、谋私利,决不允许利用巡察工作中的便利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  巡察报告

第二十八条 形成巡察报告

(一)撰写巡察报告。自巡察动员会后,即可安排专人起草巡察报告,巡察了解结束15个工作日内,形成巡察报告。巡察报告由基本情况和总体评价、巡察发现的主要问题、反映重点人的问题线索以及有关意见建议四部分构成。总体篇幅一般在5000字以内。巡察报告要体现全面从严治党要求,重点突出、客观准确、言简意赅。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原原本本指出问题,一针见血,不遮不掩,挑明责任,提出明确具体的整改建议。

(二)开展组办会商。巡察办根据各组进展情况,依次安排组办会商,重点就巡察报告进行讨论研究审改,确保巡察报告质量。

第二十九条 撰写专题报告

能通过巡察报告反映的问题,一般不再形成专题报告。但对党的全面领导、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等方面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其他重大问题,经组务会研究,领导小组确定,形成专题报告,作为巡察报告附件,专题报告篇幅原则上不超过3000字。

第三十条 核报巡察报告

(一)进行全面审核。巡察办按照政治巡察要求,对各组的巡察报告进行全面审核,同时对问题底稿和文字格式等进行审核。

(二)领导小组听取报告。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听取巡察组长汇报巡察情况,就巡察报告和成果运用提出意见建议。巡察组副组长、联络员、巡察办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巡察组根据领导小组会议要求,进一步修改巡察报告,巡察办根据会议情况形成会议记录和会议纪要。

(三)校党委研究巡察报告。校党委召开常委会,听取巡察工作情况报告,研究巡察反馈和成果运用等有关事项。巡察办对校党委书记点到的重点问题建立专门台账,进行跟踪督办。

第五章  巡察反馈

第三十一条 起草反馈意见。巡察组根据校党委常委会意见和领导小组要求,5个工作日内,起草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党组织的反馈意见,交巡察办核报领导小组。向主要负责人的反馈意见,除涉及其本人的问题外,其他问题原则上都要反馈。

第三十二条 制定反馈方案。巡察办与巡察组、被巡察党组织会商后,制定反馈方案,报领导小组领导同意。巡察办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参加反馈会。

第三十三条 分层次、分范围反馈

(一)向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反馈。严格按照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的巡察情况进行反馈。领导小组成员、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组长、副组长、联络员,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参加会议。会议由领导小组成员或巡察组组长主持。主要议程包括:巡察办负责人传达校党委有关精神;巡察组组长通报巡察情况;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简要表态;巡察组组长、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收反馈意见。

(二)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召开巡察反馈会议,向被巡察党组织反馈巡察意见。领导小组成员、巡察办负责人、巡察组全体人员参加。被巡察党组织参会人员与巡察工作动员会一致。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主持会议,巡察组组长反馈巡察意见,领导小组成员讲话,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作表态发言。

第三十四条 公开反馈情况

反馈新闻稿由巡察办统一撰写,并在校园网发布。

第三十五条 抄报反馈意见

巡察反馈结束后,巡察办及时将巡察反馈意见报领导小组成员、被巡察党组织分管的校领导以及纪委办、组织部等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六章  巡察移交

第三十六条 巡察组对巡察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填写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和交接单报巡察办。巡察办对拟移交的问题线索进行汇总审核,报领导小组领导审批后,会同巡察组向纪委办移交。纪委办规范提出分类处置意见,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分别由相关部门及时研究处理,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由纪委办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七条 巡察组整理问题线索材料,填写移交问题线索汇总表,报送纪委办,确保目录清晰、内容完整,巡察组不留存移交材料。移交时,巡察组组长、纪委办主要负责人在移交单上签字。

第三十八条 相关部门收到巡察移交的问题线索后,应当及时研究、优先办理,并于接收之日起3个月内将办理情况向纪委办专题报告。巡察办加强对巡察移交问题线索办理的督促检查。

第七章  巡察整改

第三十九条 加强整改指导。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巡察整改工作进行培训指导,明确整改工作的具体要求和标准。

第四十条 加强组织领导。巡察反馈后,被巡察党组织要及时成立巡察整改工作领导小组,全面组织实施巡察整改工作。

第四十一条 明确整改责任。被巡察党组织履行巡察整改主体责任,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履行巡察整改第一责任人责任,对整改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履行一岗双责

第四十二条 制定整改方案。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反馈起20个工作日内制定整改方案和清单,报巡察办审核后进行2个月的集中整改。

第四十三条 加强日常监督。纪委办把督促巡察整改作为强化政治监督、做实日常监督的重要抓手,全面监督被巡察党组织落实巡察整改任务。组织部把巡察整改落实情况纳入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第四十四条 报送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被巡察党组织接到巡察办审定的整改方案后,在2个月内将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整改台账报送巡察办。

第四十五条 审核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巡察办负责对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和整改台账进行审核。审核后,汇总本轮被巡察党组织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形成巡察集中整改情况综合报告,向领导小组和校党委常委会汇报。

第四十六条 通报整改情况。巡察办督促被巡察党组织完善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并在校园网上通报。

第四十七条 集中整改期间,巡察办应当采取适当方式,了解和督促被巡察党组织整改落实工作并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也可以直接听取被巡察党组织有关集中整改情况的汇报。

第八章  巡察评估

第四十八条 组建评估组。巡察反馈后6个月,巡察办报经领导小组同意,联合纪委办、组织部、巡察组等组建评估组,评估组一般由5-7人组成,设组长1人。

第四十九条 开展评估工作。评估组通过听取汇报、个别谈话、查阅材料、实地查看、群众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被巡察党组织的整改成效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报送巡察办。

第五十条 确定评估等次。巡察办对被巡察党组织的评估报告进行初审,形成评估综合报告,经领导小组审核、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评估等次。巡察办将评估情况反馈被巡察党组织。

第九章  成果运用

第五十一条 有关职能部门及时办理巡察提出的建议,以及巡察发现的普遍性、系统性问题,加强调查研究,提出有效措施,深化系统治理,推动解决巡察发现的共性问题和深层次问题。并将办理情况反馈巡察办。

第五十二条 巡察情况、整改成效及评估结果作为对被巡察党组织考核评价及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

第十章  立卷归档

第五十三条 巡察组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巡察全过程材料,于巡察反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报送巡察办。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保留巡察工作材料。报送材料包括:

1.巡察工作实施方案;

2.被巡察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名单;

3.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动员会上的讲话稿;

4.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察动员会上的表态发言;

5.巡察报告;

6.巡察报告问题底稿;

7.个别谈话情况报告;

8.巡察反馈意见;

9.领导干部问题线索情况报告;

10.被巡察党组织工作汇报材料;

11.巡察组组长在巡察反馈会上的讲话稿;

12.被巡察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在巡察反馈会上的表态发言;

13.巡察调查问卷及其汇总分析材料;

14.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及汇总分析材料;

15.巡察个别谈话和座谈会记录;

16.巡察期间收到的信访举报件及其受理情况,包括信访件和问题线索汇总表、问题线索移交审批表等相关材料;

17.巡察反馈意见交接单;

18.巡察人员保密承诺书;

19.其他需要归档的材料。

上述材料如有电子档一并上报巡察办。

第五十四条 被巡察党组织在巡察集中整改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以下材料报送巡察办:

1.巡察整改工作方案及清单;

2.巡察集中整改进展情况报告及整改工作台账;

3.其他与巡察整改有关的材料。

第五十五条 巡察整改成效评估组于评估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巡察整改成效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报送巡察办。

第十一章  

第五十六条 本规程由巡察办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201211日印发的《中共安徽农业大学委员会巡察工作规程(试行)》(校党字〔202013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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